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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复审调研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66


压缩机行业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升级,持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协调性,全国压缩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207-2008《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安全要求》复审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内容

开展GB 22207-2008实施情况统计及标准复审调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标准的适用性。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已被淘汰的,应给出“废止”的结论。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二)标准的规范性。标准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标准的时效性。与产业发展实际水平和健康、安全、环保最新需求相比,标准技术指标及要求是否需要提升,若因标准的指标缺失或要求过低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应给出“修订”的结论。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是否与国际标准或法规主要技术指标一致,若不一致,原则上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标准的协调性。如出现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国家产业政策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二、复审调研工作安排

秘书处将依据标准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企业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标准复审调研工作。

请于2024731日前以邮件方式将复审调研相关文件发送秘书处,文件包括:

1.GB 22207-2008复审调研反馈表》;

2.如建议修订GB 22207-2008,希望能同步填写《GB 22207-2008修订意见征集表》(如无具体修订意见,可不填写)

秘书处联系人:任芳

联系方式:0551-6533544213515519432

秘书处邮箱:ysjbz@126.com

 

附件:


   《关于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207-2008复审调研工作的通知》

附件1.《GB 22207-2008复审调研反馈表》

附件2.《GB 22207-2008修订建议征集》

     

                  

全国压缩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二四年七月九日